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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实缴也要对公司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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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能否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对陷入偿债困境的公司债务置身事外?答案是否定的。2026年9月,福建厦门同安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再次明确了认缴制并不等于"免责金牌"。

一、基本案情

厦门曦晨工贸有限公司欠付漳州市菲盛晔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17.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经(2025)闽0212民初2870号判决确认。因曦晨工贸无财产可供执行,菲盛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股东钟瑜、张小娟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钟瑜认缴出资90万元、张小娟认缴10万元,均未实缴。2026年9月18日,同安区法院作出(2026)闽0212民初4844号判决:钟瑜在90万元范围内、张小娟在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据此,当公司作为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即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也可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曦晨工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

三、补充赔偿责任的边界

需注意,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仅以未实缴出资金额为限,且只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范围内担责。这与股东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情形下的责任不同,债权人应准确区分。

四、延伸:破产程序中的出资追缴

除普通诉讼加速到期外,破产程序中出资追缴更为直接。2026年9月22日,莆田市维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发布公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向唯一股东追缴尚未履行的100万元认缴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限制。两案共同表明:认缴制保护的是正常的投资安排,而非逃避债务的"护身符"。

对债权人而言,交易前应适度核查合作方股东出资情况,并在债权实现受阻时,及时运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主张权利;对股东而言,认缴数额应与自身财力匹配,切勿以为"期限未到"就能金蝉脱壳。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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