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最担心的两件事:一是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出了事"没人管";二是急于拿钱签了"私了"协议,反倒吃了哑巴亏。2026年9月,浙江江山、浙江缙云两地案例,分别从仲裁和检察监督角度,给出了清晰答案:未参保,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调解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一、未参保,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买单"
2026年9月28日,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司露水与南昌铭熙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作出终局裁决(浙江山劳人仲案〔2026〕194号)。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18.6元、医疗费16834.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860元、护理费3934元,共计95425.26元,扣减已支付的22000元后还应支付73425.26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申请人所有,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案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转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全额支付。工伤职工不会因为单位"没参保"而丧失求偿权。
二、调解协议不能"买断"法定义务
与江山的终局裁决相呼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7日发布的曾某工伤监督案更具警示意义。曾某受指派修缮公司厂房摔成九级伤残,公司未缴工伤保险。为尽快拿到赔偿,曾某与管理人员徐某、公司达成"由徐某赔偿、公司不担责"的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后徐某仅付1万元便拒绝履行,曾某因协议赔偿主体非公司,也无法申请基金先行支付。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撤销了对该调解协议的确认,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指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曾某系公司员工、受伤属工伤,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不因一份"免责"调解协议而免除。劳动者急于获赔时签署的、将赔偿主体错位的协议,依法可被纠正。
三、维权提示
对工伤职工而言:第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主张待遇的前提;第二,分清赔偿主体,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应直接向单位主张全部法定待遇;第三,谨慎签署调解协议,涉及"公司免责"条款的要警惕。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最经济的风控手段,事后"私了"往往付出更高代价。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