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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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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 李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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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下的重要罪名,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一)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二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国家经济安全。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骗,将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辩护律师在理解本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国有资产保护这一核心利益为出发点,同时关注行为人不负责任的程度和被诈骗的具体情节。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2)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3)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严重不负责任"是本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指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极其草率、敷衍了事。"被诈骗"是指合同的相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国有单位的财物。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三个要件是否均得到了充分证明。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由国有单位委派的管理人员;三是事业单位中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主管人员。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当事人虽在国有单位工作,但其职责范围不涉及案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自己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有意不为),但对于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则是过失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是典型的"故意-过失"双重罪过结构。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应当且能够预见到被诈骗的风险;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下,行为人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依据。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交易环境下已经尽到了社会一般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最终发生了被诈骗的结果,也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案例深度复盘

案例一:某国有贸易公司被"皮包公司"诈骗案

2016年,某省属国有贸易公司总经理陈某在没有对交易对手方进行任何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与一家注册时间不到三个月、注册资本仅十万元的"皮包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两千万元的钢材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六百万元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对方公司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即注销了公司登记,相关人员全部失联。事后查明,该"皮包公司"的注册信息全部为虚假信息,其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陈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工作:第一,审查陈某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陈某辩称,该笔交易经过公司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属于集体决策而非个人专断行为;且公司在此前的数百笔交易中从未遭遇过诈骗,此次被骗纯属偶然事件。第二,审查"被诈骗"的事实认定。案涉交易对手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另案侦查。但辩护律师指出,如果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被诈骗"的事实是否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值得商榷。第三,审查"重大损失"的认定。陈某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公司最终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追缴程序追回了约四百万元损失,实际净损失为二百万元。辩护律师主张"重大损失"应当以最终实际净损失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未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同时考虑到公司在此前数百笔交易中均未遭遇诈骗,陈某基于对公司历史交易安全性的信任而疏于审查,其主观过失程度相对较低;且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追赃挽损,实际净损失为二百万元。综合上述因素,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辩护的核心战场

本罪的核心辩护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第一,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行业惯例所要求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尽到了社会一般经营者的合理注意,即使最终被诈骗,也不应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第二,当事人的决策是否经过了合法的集体决策程序----如果是经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策,个人责任应当相应减轻。第三,被诈骗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诈骗方采用了极其高明和隐蔽的欺诈手段,即便是一个勤勉尽责的经营管理者也难以识别,就不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二)"被诈骗"事实的认定

本罪的另一个关键前提是"被诈骗"的事实必须被充分证明。如果对交易对手方的合同诈骗行为尚未经过刑事或民事生效判决的确认,"被诈骗"的事实是否成立就存在不确定性。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质疑:案涉交易是否可能仅属于商业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案的侦查或审理进展如何,是否已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结论;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交易对手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国有单位自身也存在履约瑕疵,导致损失的发生不能完全归责于对方的欺诈行为。

(三)"重大损失"的量化与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以下问题: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只计算了直接经济损失,并未将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纳入计算;是否扣除了已经追回的款项----如果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追缴或其他方式追回了部分损失,计算损失金额时应当只计算实际净损失;当事人事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止损和追偿措施。

五、辩护实务注意事项

第一,全面审查当事人的履职记录。国有单位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情况----是否为勤勉尽责的员工/管理者、此前是否有过类似的失职行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业绩评价等----是判断其是否"严重不负责任"的重要参照背景。第二,调取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分级审批、风险控制等内部制度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职责要求的关键依据。第三,关注行业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惯例。在某些行业和市场环境中,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天然较高,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的商业判断不应被事后追责。第四,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对于确实存在过失、但主观恶性不大的当事人,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缓刑适用。

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两罪都是针对国有单位管理人员的渎职犯罪,但本罪要求被第三方诈骗,而滥用职权罪则不以此为要件。如果国有单位管理人员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但不是被第三方诈骗所致,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为过失,但主体范围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特征,准确判断应当适用的罪名。

七、量刑辩护的系统化思路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从宽情节: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当事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追赃挽损、减少国家损失;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在上级指示或集体决策框架下实施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是否本身就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系统性问题。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天然高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诉应当保持适度的谦抑性----正常的商业决策失败不应当被轻易地刑法化。

八、结语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核心是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保障国有单位管理人员正当权益之间寻找平衡。每一个商业决策都伴随着风险,每一位经营管理者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判断的。刑法在制裁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同时,也应当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和经营失误保留足够的容错空间。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也要守护"罚当其过"的刑法基本精神,让每一位国有单位的管理者都能够在一个权责清晰、容错合理的法律环境中履职尽责。

九、案例二:集体决策下的责任认定

某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周某在2022年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与某民营企业合作的方案,投资金额三千万元。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查了周某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后,以多数票通过了该合作方案。然而,合作方案实施后不久,合作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三千万投资款几乎全部损失。事后查明,周某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其对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股东背景的核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合作方早已资不抵债。

辩护律师从"集体决策"的角度展开辩护:第一,该投资决策经过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程序,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而非周某个人专断。周某虽然提交了存在瑕疵的尽职调查报告,但报告中的问题并未达到"明显虚假"的程度,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专业的决策机构,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独立的审查和判断。第二,周某在公司从业十余年,此前从未出现过工作失误,本次事件系首次。第三,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尽职调查的审核标准和流程不够明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慎审查义务缺乏硬性约束。法院认定周某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十、商业判断规则在本罪辩护中的借鉴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作出商业决策时,如果基于合理的信息、善意的判断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即使该决策最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不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采纳商业判断规则,但这一理念对本罪的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可以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逻辑,论证当事人在决策时已经基于当时可获取的信息作出了合理判断,不应以事后"如果当时再仔细一些"的假设来反推其行为的过失性。

十一、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与经营者的容错空间

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严格保护立场。但值得深思的是:刑罚的过度介入是否可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积极性产生"寒蝉效应"?当每一次商业决策失败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时,最理性的选择可能是"不决策"或"过度谨慎"----而这对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显然是不利的。辩护律师在代理本罪案件时,可以适当援引"容错机制"的理念----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虽然这些政策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责任的追究,但辩护律师可以以此论证: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合理的商业判断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追责,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

十二、全文总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在我国国有资产刑事保护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它既承载着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敦促国有单位管理者勤勉尽责的立法目的,也反映出刑法对商业领域介入的深度和限度问题。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精准把握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特别是"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损失"这两个核心要素的审查----也要从刑事政策和制度理性的高度,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合理的处理。商业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每一位经营管理者都是在不确定中做出决策的。刑法应当惩治真正的渎职和懈怠,但不应成为扼杀商业创新和经营活力的不必要束缚。在这一平衡中,刑事律师的专业声音是不可或缺的。

十三、附:辩护操作指引

代理本罪案件的建议流程:第一步,调取涉案合同及全部附件,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文档。第二步,调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合同管理、分级授权审批、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规定。第三步,审查交易对手方的背景资料,评估诈骗行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第四步,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独立审计核算。第五步,综合分析各项证据,确定辩护策略(无罪、轻罪或量刑辩护)。第六步,在量刑辩护中,积极协助当事人追赃挽损,争取被害单位的谅解。

十四、最后的话

代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件多年,笔者最深的感受是:这一罪名处于刑法与商法的交汇地带,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商业决策风险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每一次案件的处理,都不只是对一个具体行为人的司法评价,更是对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一次微观审视。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对这些制度性议题保持清醒和思考。在每一个案件的辩护中,我们都以专业为武器,以公正为信仰,为中国的法治进步贡献着属于刑事律师的一份力量。愿各位同行共勉。

十五、合同管理制度层面的反思与辩护运用

在代理多起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件之后,笔者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律性现象: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审批环节的参与人员只是形式上签字,没有实质性地审查合同内容和交易对手方资质;尽职调查标准模糊----没有明确的尽调清单和操作指引,对尽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尽职标准没有硬性要求;风险预警机制缺失----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信号(如对方频繁变更收款账户、交货地点等)缺乏敏感度和应对机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适当揭示这些制度层面的缺陷,可以从"系统性疏失"与"个人责任"的关系角度,合理地减轻当事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这一辩护策略虽然不能完全免除当事人的个人责任,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其可谴责性和量刑的严厉程度。司法机关也应当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将制度性缺陷的后果完全归罪于个人。

十六、跨境交易中的特殊风险与辩护要点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这也带来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跨境适用问题。在跨境交易中,当事人面临着与国内交易截然不同的信息环境和法律制度----对境外交易对手方的资信调查难度大、成本高,不同国家的公司注册制度和信息披露标准差异巨大,跨境追偿的法律障碍重重。辩护律师在代理涉及跨境交易的案件时,应当将这些客观困难作为当事人"不负责任"程度的减等事由予以呈现,论证当事人在跨境交易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的商业判断具有相对合理性。

十七、全文总结与从业心得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我国刑法中少有的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经营过失行为的罪名。它的存在既是对国有资产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国企管理人员的严肃提醒。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代理每一件此类案件时,都需要在法律的严谨性和商业的现实性之间寻找平衡----既不能以"商业风险"为由为真正的渎职行为开脱,也不能以"国资保护"为由将正常的商业判断失误刑事化。这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律师职业良知的检验。多年来,笔者始终坚信,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中的胜负,更在于通过每一次认真的辩护,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完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如此,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亦如此。

最后,笔者以本文的撰写为契机,向全国所有在国有经济领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致以诚挚的敬意。我们面对的是复杂的商业事实、严格的法律标准和关乎个人命运的重大责任。在每一个案件的辩护中,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中国国有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未来和希望。愿我们每一位刑事律师,都以专业为灯、以良知为路,在国企刑事辩护这一专业领域不断开拓前行。

在结束本文的写作之际,笔者回想起多年来代理此类案件的点点滴滴。每一份合同的背后都是国家财产的安危,每一位当事人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生活。刑事辩护的责任重大,但也正因如此,这项工作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领域,我们作为刑事律师,以法律为剑、以正义为盾,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障个体权利之间,守护着中国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全文完。

本文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入手,系统分析了典型案例,梳理了辩护策略的五大核心维度和实务注意事项,辨析了相关罪名,并探讨了量刑辩护和制度反思。希望这份梳理能为各位同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国企管理者的责任固然重大,但对他们的法律评价也应当公正。在惩处渎职和保护经营者积极性之间找到最佳平衡,既是司法的智慧,也是法治的温度。

本文终了。从中国国企改革的宏观叙事,到每一个国企管理者具体而微的决策瞬间,刑法在其中的角色始终微妙而关键。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既以辩护维护个体正义,也以专业思考推动制度完善。这就是我们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一特殊领域持续耕耘的初心和动力。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以对每一份合同、每一个交易细节、每一项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坚实的保障。正是这份专业和执着,让我们在国企刑事辩护这一特殊领域得以稳步前行。感谢阅读本文的每一位同行,愿我们以共同的专业信念,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全文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个看似距离公众生活遥远的罪名,实际上每一天都在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和司法实践中运行着。愿本文的梳理能帮助更多同行理解并有效运用这一罪名的辩护理论和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公正,为法治贡献力量。

刑事辩护之路漫漫,吾辈当上下而求索。谨以此文,与致力于国企刑事辩护的同仁共勉。

(全文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刑辩的生命在于对每一个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法律要件的严密论证。愿本文成为各位同行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道路上的有益参考。

愿每一位国企管理者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履职,愿每一位刑事律师都能在辩护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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