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诱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外伤参与度为70%、自身脑萎缩等疾病占30%,保险公司主张按70%折算伤残赔偿金。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审结此案(宁夏高院8月31日刊发),明确损伤参与度不能直接折抵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4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4年9月17日,蔡某某驾驶摩托车超车时与苏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蔡某某严重受伤。交警认定蔡某某负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次要责任。蔡某某经治疗后,经鉴定除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外,因事故诱发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鉴定意见指出,其精神障碍系交通事故与自身原有脑萎缩、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建议外伤参与度70%、自身疾病参与度30%。因赔偿协商未果,蔡某某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称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应按70%的外伤参与度进行折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损伤参与度」能否直接折抵赔偿金。生效判决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处的「过错」是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蔡某某自身患有脑萎缩等疾病,属于其身体的客观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外伤参与度70%」是医学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用于解释损害成因;而赔偿责任分配是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医学上的「参与度」直接平移为法律上的「过错相抵」。即便蔡某某自身疾病对伤残有30%的医学贡献,但无事故则无此加重后果,侵权人仍需对全部伤残后果负责。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3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揭示三点规则。第一,体质、旧疾不等于过错。受害人体质特殊或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多地法院的一致立场。第二,参与度不等于赔偿比例。医学参与度说明损害成因,法律赔偿须综合过错、因果关系判定,不能直接按参与度打折。第三,保险免责限于法定情形,通常限于受害人故意等,自身疾病不属免责范围。
提示: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常以「自身疾病」「损伤参与度」主张减责,伤者应注意,体质状况并非过错,可依法主张全额赔偿,并妥善保存病历、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