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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与腾退看出租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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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与违约金。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刊登日期2026年8月20日),对租赁关系终止后的腾退、费用与违约金计算给出明确规则。

案情显示,绵阳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卫明、四川鑫炫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履约争议,畅茂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6年4月17日解除,判令鑫炫力公司腾退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御营东街的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判决要点有四。一是确认合同解除,法院认定合同于2026年4月17日解除。二是腾退返还,鑫炫力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返还给畅茂公司。三是租金与占有使用费,2025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为1261.71元,2026年1月1日至4月18日租金为11466元,自202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39.5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占有使用费;已付保证金6600元在债务金额中予以扣减。四是违约金,鑫炫力公司另支付违约金9778元。

相关法律规则是,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终止后继续占用房屋的,须支付占有使用费,标准可参照租金或市场价。保证金依约抵扣债务。违约金以约定为准,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这起案件提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期、租金支付节点、解除条件、腾退义务与违约责任;承租人欠租应及时沟通,避免合同被解除后还需承担占有使用费与违约金;出租人解约须依法定或约定程序,并留存催告与交接证据,确保腾退与费用主张有据可依。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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