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 李良律师
引言:从信用证的商事特性审视信用证诈骗犯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信用证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然而,由于信用证制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信用证交易的商事特性,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信用证交易纠纷被错误地认定为信用证诈骗。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信用证纠纷不是诈骗"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信用证交易的商事特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信用证交易的商事特性。信用证是一种商事交易工具,具有独立抽象性、严格相符性等商事特性。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信用证交易的商事特性展开,构建商事特性辩护体系:
第一个特性:独立抽象性的辩护价值----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如何影响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第二个特性:严格相符性的辩护空间----信用证的严格相符性原则,如何为辩护提供空间
第三个特性:商事交易性的辩护意义----信用证的商事交易性质,如何区分刑事诈骗与商事纠纷
这三个特性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整商事特性辩护体系。独立抽象性是基础,严格相符性是核心,商事交易性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特性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信用证诈骗罪典型案例,从"信用证交易"商事特性的视角,系统阐述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独立抽象性的辩护价值: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
(一)"独立抽象性"的概念与特征
"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负责基础合同的履行。
"独立抽象性"具有以下特征:
独立性: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
抽象性: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不涉及具体的货物
银行责任有限: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负责基础合同的履行
商事惯例性:独立抽象性是国际商事惯例的重要内容
(二)独立抽象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这就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辩护要点:
熟悉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利用独立抽象性原则进行辩护
区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
注意独立抽象性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
审查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分析银行的审单义务和责任
注意独立抽象性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独立抽象性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基础合同纠纷"与"信用证诈骗"的区分
基础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因基础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信用证诈骗是指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刑事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基础合同纠纷"与"信用证诈骗"
强调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
审查纠纷的性质和原因
注意基础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500余万美元。我们提出,本案本质上是基础合同纠纷,不是信用证诈骗。买卖双方因为货物质量产生争议,买方拒绝付款,这属于基础合同纠纷,与信用证无关。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单据不符"与"信用证诈骗"的区分
单据不符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信用证诈骗是指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刑事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单据不符"与"信用证诈骗"
强调银行有审单的义务和权利
审查单据不符的原因和程度
注意单据不符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我们提出,本案只是单据不符,不是信用证诈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一些不符点,但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是诈骗。银行可以拒付,也可以接受不符点,这是银行的权利。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可以有例外,法院可以下令银行拒付。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
区分"一般欺诈"与"实质性欺诈"
审查欺诈的程度和范围
注意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被指控信用证诈骗2000余万美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使用伪造的单据,利用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00余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独立抽象性方面:
我们提出,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负责基础合同的履行
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就应当付款
不能因为基础合同有争议,就认定为信用证诈骗
单据审核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
银行经过审核,也认为单据相符
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了付款
这属于正常的信用证交易
基础合同方面:
我们提出,双方的争议本质上是基础合同纠纷
买方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拒绝接受货物
这属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争议
不应当作为信用证诈骗处理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信用证诈骗的故意
张某只是按照正常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张某认为单据是真实有效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属于国际贸易中的行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严格相符性的辩护空间:单据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
(一)"严格相符性"的概念与特征
"严格相符性"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会付款。
"严格相符性"具有以下特征:
严格性: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能有任何不符
表面性:银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不审核单据的实质
单据性: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只看单据
商事惯例性:严格相符性是国际商事惯例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相符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这就是信用证严格相符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辩护要点:
熟悉信用证的严格相符性原则
利用严格相符性原则进行辩护
区分"表面相符"与"实质相符"
注意严格相符性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
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程度
分析银行的审单标准和过程
注意严格相符性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严格相符性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单据不符"的认定
单据不符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单据不符的程度和性质,直接影响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
辩护要点:
审查单据不符的程度和性质
区分"轻微不符"与"严重不符"
区分"一般不符"与"伪造单据"
注意单据不符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300余万美元。我们提出,本案只是单据存在一些不符点,不是伪造单据。这些不符点都是轻微的,不影响单据的基本效力。而且银行也接受了这些不符点,进行了付款。这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不是诈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银行审单义务"的审查
银行有审单的义务,银行的审单标准和过程,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辩护要点:
审查银行的审单义务和标准
区分"银行审单"与"当事人诈骗"
审查银行审单的过程和结果
注意银行审单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我们提出,银行有审单的义务和责任。银行经过审核,认为单据相符,进行了付款。这说明银行认为单据是符合要求的。不能事后因为基础合同有争议,就反过来认定为诈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单据真实性"的审查
单据的真实性是认定信用证诈骗的关键,但根据严格相符性原则,银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不审核单据的实质。
辩护要点:
审查单据的真实性
区分"表面真实"与"实质真实"
审查银行的审单范围和责任
注意单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
(四)严格相符性的辩护策略
针对严格相符性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利用严格相符性原则
强调严格相符性原则
证明单据表面相符
证明银行审单合规
争取不认定为信用证诈骗
2. 强调银行审单责任
强调银行有审单的义务和责任
证明银行审单合规
证明银行付款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争取减轻或免除责任
3. 区分单据不符与伪造
区分单据不符与伪造单据
证明只是一般的不符点
证明不是伪造单据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进出口公司董事长,被指控信用证诈骗1000余万美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使用伪造的提单,利用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余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严格相符性方面:
我们提出,根据信用证的严格相符性原则,银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
银行只需要确认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即可付款
银行不负责审核单据的实质真实性
这是国际商事惯例的明确规定
银行审单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银行经过审核,认为单据表面相符
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了付款
银行的审单过程符合UCP600的规定
这属于正常的信用证交易
单据真实性方面:
我们提出,提单的真实性问题,属于基础合同的范畴
买方如果认为提单是伪造的,可以在基础合同中主张权利
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为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信用证诈骗的故意
李某只是按照正常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李某认为单据是真实有效的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属于国际贸易中的行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商事交易性的辩护意义:区分刑事诈骗与商事纠纷
(一)"商事交易性"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交易性"是指信用证是一种商事交易工具,信用证交易是商事交易,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惯例。
"商事交易性"具有以下特征:
商事性:信用证交易是商事交易,不是民事交易,也不是刑事犯罪
交易性:信用证是一种交易工具,用于促进国际贸易
惯例性:信用证交易主要遵循国际商事惯例
风险性:信用证交易有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将商业风险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商事交易性的法律意义
信用证的商事交易性,对于区分刑事诈骗与商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
商事纠纷应当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刑法应当保持谦抑,不能随意干预商事交易
国际商事惯例应当得到尊重
辩护要点:
熟悉信用证的商事交易性质
利用商事交易性进行辩护
区分"刑事诈骗"与"商事纠纷"
注意商事交易性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商事规则
审查交易的性质和背景
分析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注意商事交易性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商事交易性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商业风险是指商事交易中正常存在的风险;刑事诈骗是指故意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
强调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审查风险的性质和原因
注意商业风险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800余万美元。我们提出,本案本质上是商业风险,不是刑事诈骗。国际贸易中本来就存在各种风险,货物质量问题、市场价格波动等,都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因为交易出现了亏损,就认定为诈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商事纠纷是指商事主体之间因商事交易产生的纠纷;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强调商事纠纷应当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审查纠纷的性质和程度
注意商事纠纷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外贸公司负责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我们提出,本案本质上是商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买卖双方因为货物质量和付款问题产生争议,这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商事途径解决,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刑法谦抑性"的适用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
辩护要点:
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主张商事纠纷应当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反对刑法过度干预商事交易
注意刑法谦抑性的法律意义
(四)商事交易性的辩护策略
针对商事交易性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强调商事交易性质
证明信用证交易是商事交易
证明交易遵循商事惯例
证明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争取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2. 区分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证明属于商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证明应当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证明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
3. 强调刑法谦抑性
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主张刑法不应当过度干预商事交易
争取有利的法律适用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信用证诈骗500余万美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余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商事交易性方面:
我们提出,信用证交易是商事交易,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惯例
本案本质上是国际贸易中的商事纠纷
买卖双方因为货物质量和付款问题产生争议
这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商业风险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本案的损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造成的
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货物质量争议等,都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不能因为交易出现了亏损,就认定为诈骗
否则,所有的商业亏损都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解决途径方面:
我们提出,商事纠纷应当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本案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解决商事纠纷
这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信用证诈骗的故意
王某只是正常地从事国际贸易
王某认为交易是合法合规的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属于国际贸易中的商事纠纷,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
区分"交易当事人"与"非交易当事人"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信用证诈骗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的辩护
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
区分"严重诈骗"与"一般瑕疵"
审查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信用证诈骗的数额
注意区分不同的量刑档次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
信用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对象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票据
2. 行为方式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票据诈骗罪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信用证诈骗"与"票据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信用证诈骗"与"一般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信用证诈骗"与"合同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单据鉴定、笔迹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商事特性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信用证交易"商事特性的视角对信用证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特性辩护",围绕信用证交易的商事特性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商事特性视角下信用证诈骗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信用证的商事特性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独立抽象性、严格相符性、商事交易性三个特性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信用证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信用证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信用证交易商事特性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信用证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