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朋友一程,本是互帮互助的好事。可一旦途中出了事故,驾驶人能以好心搭载为由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吗?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但这项善意保护有明确边界,当驾驶人醉驾、同乘人明知酒驾仍上车时,责任划分会出现重要变化。2026年多地法院的判例,为此提供了清晰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体现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原则上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负担,以鼓励善意助人;但驾驶人若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等明显违法情形,构成重大过失,则不能据此减责。
吉林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近期审理的案件颇具警示意义。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87.32mg/100ml,且严重超速,车辆失控撞上绿化树木,造成同乘的钟某等人受伤,钟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张某醉酒且超速驾驶,对事故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减责保护不适用,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车辆虽投保车上人员险,但醉酒驾驶属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与驾驶人重大过失相对应,同乘人若明知驾驶人饮酒仍选择乘坐,也可能要自担部分风险。广东茂名滨海新区法院2026年7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王某明知李某饮酒后仍搭乘其面包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应减轻驾驶者民事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确定王某自负20%责任,李某负担80%赔偿责任。因李某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例共同说明:好意同乘的减责,保护的是善意驾驶人,而非违法驾驶人;同乘人对自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明知酒驾仍上车,依法要分担相应损失。对驾驶人而言,切勿以为免费搭载就能免责,醉驾、超速等重大过失会让减责规则失效,且商业险普遍将酒驾列为免责,最终损失只能自担。对乘车人而言,遇到饮酒后欲驾车的情况,应坚决劝阻、拒绝搭乘,既保护自己,也监督驾驶人文明行车。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