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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中介违约:居间合同中的定金罚则与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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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买房是多数家庭的重大消费,房产中介在交易中扮演居间人角色。可现实中,中介收了定金却推诿不办、甚至私自截留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购房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中介截留的定金必须退还吗?近期多地法院的判决,厘清了居间合同中定金罚则与资金安全的边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屋买卖居间场景中,定金的法律性质需结合约定认定。若定金明确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卖方违约不卖,应双倍返还;若定金由中介代收,中介仅负代收代转义务,并非定金权利人,无权私自占有。

湖北巴东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房,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2万元,协议约定因中介流程原因无法办理的,定金原路退回、不视为违约。此后中介始终推脱,张某自行查看才发现房屋已于签约前被另卖他人。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辩称房屋系房主私自出售、其无权干涉。法院当庭释法指出,中介收取定金后未履行合理勤勉服务义务,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张某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张某作出让步,中介退还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当场履行。

相较之下,中介私自截留定金的情形更直接触碰法律红线。甘肃天水秦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买受人按约定通过中介支付定金2万元,中介仅向出卖人转交1万元,剩余1万元长期扣留。后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交易未成,出卖人依定金罚则有权没收全部定金,遂起诉要求中介返还被扣款项。法院认为,中介作为居间方仅负代收代转义务,并非定金权利人,长期扣留1万元侵害了出卖人合法权益,判决中介返还该1万元。

这两个案例给交易各方敲响警钟。对购房者,支付定金前务必确认购房意向、查询征信与贷款资格,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交付方式、保管主体及违约责任,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凭证。对卖房者,注意核查定金是否足额到达自己账户,发现中介截留应及时主张。对中介机构,应恪守居间职责,规范资金代收代付流程,严禁私自扣留、占用、挪用交易资金,交易未促成的应及时返还权利人,否则将承担返还乃至赔偿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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