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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能否撤销:从一起亿元借款决议案看决议瑕疵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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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决议是股东自治的核心载体,也是公司经营决策的起点。但当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争议时,股东能否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不成立?2026年多起案例显示,决议瑕疵的救济路径正在被更精细地适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通知期限成为裁判的关键。

公司法将决议瑕疵分为三种情形: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其中,决议可撤销针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会议确实召开并表决的情形,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不成立则指根本未召开会议、未表决等情形;决议无效指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者法律后果不同,救济路径也需准确选择。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一起诉讼,体现了法院对撤销请求的实体审查。其控股子公司信沃达公司的股东佰信公司,请求撤销信沃达公司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向茂名石化实华提供1亿元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佰信公司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在(2026)京02民终7635号判决中认为,当事人请求撤销公司决议,法定情形限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以及内容违反章程;现有证据未见案涉决议存在前述应予撤销之情形。佰信公司主张适用关联担保表决权回避规则,但本案决议事项不属该范畴,其援引缺乏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之相对,程序严重违法的决议会被否定效力。山西吕梁离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股东以临时股东会召集、通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决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议股东已依法向执行董事、监事提出召集请求,二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股东自行召集主体合法,通知完整送达,程序符合章程,故驳回撤销请求,二审维持。而山东巨野县法院(涟源审理)一起股东会突击开会案中,仅提前2日通知且临时新增终止承包、变更法人等关乎小股东核心利益的议题,未达章程规定的15日通知期限,法院认定召集程序违法、临时议题侵害程序权利,判决对应决议无效。

海南临高政法网披露的一起案件则指向决议不成立:某公司更换监事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召开日期与落款日期矛盾,主持人已非现法定代表人,且无法证明会议实际召开,三亚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决议不成立。

上述案例提示,公司治理须严守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应提前通知、制作会议记录、形成真实决议;小股东发现程序瑕疵,应及时收集会议通知、聊天记录、决议文件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决议不成立意味着自始无效,可撤销则需在六十日内主张,错过期限将丧失救济。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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