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灵活用工之名,行不签劳动合同之实,试图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入职后迟迟拿不到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议,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多项近期判例明确:不签劳动合同绝非用工捷径,而是违法雷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书面合同是法律硬性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宽限期后仍未订立的,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山东高法发布的鲁法案例2026第376号具有参考意义。何某2024年5月入职菏泽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考勤表、银行流水、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何某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销售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具有人身及财产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要件。因何某在职期间一直未签合同,公司应支付其工作十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7831.54元。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菏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晋江法院一起案件也体现了同样立场。张某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公司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上班时间不固定、按成果结算报酬。法院查明,张某被拉入公司工作群,根据公司安排上班,由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安排上下休假,按月计发工资,符合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应自用工一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即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
深圳大鹏新区2026年第一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则提示了举证责任。卢某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公司辩称系卢某某自身原因未签,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8166.87元。法院强调,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合同系劳动者原因的,需承担充分有效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区分的是,若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磋商义务、书面通知签订,而劳动者恶意拖延、阻却订立合同,法院可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增城法院相关案例即体现这一边界。对劳动者,入职后应关注签约、留存考勤与工资凭证,遇未签合同情形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对用人单位,应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并留存用工管理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