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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伤人:抛物人、物业与可能加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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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个随手抛下的空瓶、杂物,可能对楼下行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致命后果。民法典与刑法已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体系,近期多地案例显示,无论抛掷物品轻重、是否直接砸中,抛物人都难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苏海门法院2026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凸显了高空抛物的刑事后果。张某因酒后与女友争吵,为发泄情绪从7楼窗口抛掷菜刀、水果刀、锅碗等十余件物品,险些砸中保洁人员与晨练居民。法院当庭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张某当庭认罪悔罪。

在民事赔偿层面,即便物品未直接砸中,只要具有危险性并导致损害,仍须担责。河北涞水县一则案例显示,张婆婆在小区散步时被黄某家小孩从15楼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高空抛物具有极强危险性,受惊吓倒地致残与抛物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黄某赔偿9万余元。河南镇平县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一起案件中,张某被12楼住户李某抛下的空玻璃瓶砸中头部,花费8000余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江苏海安法院相关案例:王某车辆被高空抛物砸坏但查不清侵权人,法院限定可能加害范围,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其余57户居民各补偿63元;居民若证明家中无人居住、无法从室内抛物等,可免责。这说明法律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允许合理免责抗辩,避免责任无限扩大。

对公众,应自觉杜绝高空抛物陋习,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不得向窗外丢弃任何物品;小区物业须完善安防监控、设置禁抛警示、加强巡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遭遇高空抛物损害时,要及时报警、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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