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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配套车位使用权能否一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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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买房时一并购置的地下车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随之解除?这是许多购房纠纷中的真实难题。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的汪某诉某置业公司、某能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

汪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同时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合同,购置配套车位。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汪某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作为配套的车位使用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一并解除车位使用权合同、返还车位购置款。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车位使用权合同虽相对独立,但二者在交易上紧密关联。车位系为所购房屋配套使用,房屋买卖合同一旦解除,购房者不再取得房屋所有权,配套车位的使用价值便大幅减损甚至落空。此时若强令车位使用权合同继续有效,显然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与配套车位使用在交易目的上具有整体性。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原因解除,购房者订立车位使用权合同的基础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车位使用权合同,出卖人应返还相应款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车位使用权合同,置业公司返还汪某车位购置款。

这一裁判规则的要旨在于,处理关联合同解除问题时,不能机械地割裂看待每一份合同,而应综合考量交易的整体目的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配套车位、储物间等从属标的,其价值依附于主房屋的取得与使用,主合同解除后,从合同通常亦应随之解除,方符合"合同目的"这一合同法核心概念。

对购房者的启示是:购置房屋与配套车位时,应尽量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解除、退款条件一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各执一词。对开发商而言,则应在销售环节如实披露配套标的的权利性质与使用限制,诚信履约,减少纠纷。

实务中还需注意,若车位系独立购置、与特定房屋无配套关系,或买受人已实际长期使用车位,是否一并解除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但就"买房送车位""购房含配套车位"等典型情形而言,主合同解除、从合同随之解除,已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倾向。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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