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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又未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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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欠债后,股东通过违法减资、未缴出资等方式试图"金蝉脱壳",能否真正逃避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给出了否定答案。

2026年8月21日,姑苏区法院对(2026)苏0508民初6609号案件作出判决。案件背景是,第三人某公司在经营中拖欠原告债务,且相关债务已经仲裁调解书确认。原告遂将该公司多名股东及减资、未缴出资的责任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被告存在违法减资情形:马建文在减资436.1万元范围内、张平丽在减资49万元范围内、严成香在减资4.9万元范围内,各自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有被告刘世星在未缴出资9.9万元本息范围内、乔红道在未缴出资1000元本息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清晰地揭示了两类责任边界。其一,关于违法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公示程序。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即减资,削弱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财产基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减资股东应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关于未缴出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未实缴股东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同时触及"违法减资"与"未缴出资"两个高发争议点,明确了股东不得以减资或认缴期限届满前为由,逃避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定补充赔偿责任。资本充实原则要求股东如实缴付出资,这一义务不仅约束股东与公司,更承载着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所代表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对债权人的启示是,当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审查股东是否存在违法减资、抽逃出资、未届期未缴出资等情形,通过诉讼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刺破"空壳公司"的免责面纱。对股东而言,则须认识到:减资须合规、出资须实缴,任何试图转移、抽逃、逃避出资义务的操作,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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