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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效力仅限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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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开发商既拖欠工程款,又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无力偿债。当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遇上银行的抵押权,谁更优先?鲁法案例【2026】395清晰回答了这一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其效力仅限地上建筑物价值,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并不复杂。甲置业公司开发沿街商务楼,交由乙建筑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甲置业公司拖欠乙建筑公司工程款720万元。此前,甲置业公司为筹措资金,在施工中期就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整体抵押给丙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并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后甲置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丙银行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地产。

执行阶段,评估机构专项拆分估值:房地一体整体评估总价91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对应价值340万元、地上建筑物对应价值576万元。司法网络拍卖成交价款860万元,扣除执行费、拍辅费、评估费、税费合计183万元后,剩余677万元参照评估价值比例折算: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251.3万元、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425.7万元。

案款分配阶段,三方各执一词。丙银行主张抵押登记时间更早,剩余款项应全额清偿抵押债权;乙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拍卖款应先兑付工程款;甲置业公司认可两方债权真实有效。

法院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先界定权利边界:银行抵押权效力覆盖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拍卖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针对承包方劳务、建材物化形成的地上建筑物对应价款,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但该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效力天然优先于登记设立的抵押权。

据此,法院拟定分配方案:先列支执行等公共必要成本183万元;对应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425.7万元,第一顺位兑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对应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251.3万元,用于清偿丙银行抵押债权。

本案提示建筑企业,行使优先受偿权须注意两点:一是权利范围限于地上建筑物,不能及于土地价值;二是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逾期则丧失优先效力。对金融机构而言,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充分评估工程款优先权的潜在顺位风险,合理设定授信敞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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