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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遭裁员、商业险难抵工伤待遇:从重庆三中院案例看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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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工伤职工遭遇经济性裁员,商业保险理赔能否抵扣工伤待遇,公司注销后工伤债务由谁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以三起真实案件给出了明确指引,为工伤劳动者维权提供参照。

案例一:工伤职工被经济性裁员,构成违法解除。张某某自2006年起在重庆某交通技校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员工作,2018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该技校取消驾驶培训业务,进行经济性裁员,在未对张某某作任何转岗安置的情况下将其解聘。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裁员时不得解除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技校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

案例二: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谭某某在工地作业被落石砸伤,认定工伤、构成七级伤残,获商业保险理赔19.9万余元。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2万余元。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谋求的福利,二者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代替法定工伤保险责任,谭某某获商业险理赔后,建筑公司仍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

案例三:公司恶意注销,股东连带承担工伤待遇。张某在重庆某公司工地受伤并认定工伤,公司未为其参保工伤保险。后公司股东以"无债务"虚假承诺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工伤赔偿。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债权不因公司注销而消灭,股东虚假承诺注销逃避债务的,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工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股东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2.7万余元。

三起案例传递的裁判规则清晰而有力:其一,工伤职工享有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借经济性裁员之名将工伤职工"一裁了之",否则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其二,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购商业险、劳动者已获理赔为由减免法定工伤赔付义务;其三,恶意注销不能成为逃废工伤债务的手段,股东须对公司注销前的工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要点在于: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认定(用人单位30日内、劳动者1年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遭遇违法解除或公司注销逃避,可依法主张赔偿金或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证据上注意留存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医疗票据等材料。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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