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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奔跑相撞受伤,学校一定担责吗:从上海松江法院案例看校园人身损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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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孩子在学校课间受伤,学校是否必然担责?这是许多家长与学校的共同困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12日发布的案例给出清晰答案: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须以学校存在过错为核心判断标准。

案情发生在课间。上课铃响,7岁的小红与小兰一前一后向教学楼跑去。跑动途中,小红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向右侧躲闪,跟在后面的小兰来不及反应撞上小红,致小红摔倒、牙齿脱位。老师随即应急处置并通知家长送医,小红多次复诊产生医药费、交通费等6000余元。

小红一家将小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主因是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同向奔跑、小红突然偏离路线,二人均未遵守安全教育要求,对损害均有过错,小红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兰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学校,法院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人身损害,学校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但本案中学校日常持续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属突发性情况难以预判避免,事后处置及时、通知家长送医并组织协商,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一裁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一千二百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损害,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免责(过错推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损害,学校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须由受伤学生举证学校存在过错。简言之,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即可免责。

同类规则在体育活动中亦有体现。据公开报道,浦东法院曾审理高三学生体育课羽毛球双打中被同伴回球击中左眼致十级伤残案,判决同学与学校均无责;普陀法院审理学生踢足球守门受伤、射门同学无责案,亦作相同认定。其法理在于,体育课、课间活动等正常校园活动中,参与者自愿进入具有一定风险的场景,对合理范围内的碰撞、意外负有相应容忍义务,不能动辄归责于同学或学校。

对学校与家长的启示是:防范校园伤害,不能靠"因噎废食"式地取消体育课与户外活动,而应家校协同,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完善场地设施管理、建立及时处置机制。对受伤学生家长而言,则应理性看待责任边界:侵权责任以过错为核心,学校有过错才担责,同学正常活动无过错不担责,避免将校园意外简单归咎于校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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