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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为外观的民间贴现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从一起票据追索权案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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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形式向他人「借款」,这种看似借贷、实为民间贴现的操作,一旦发生票据拒付,权利如何救济?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的「某材料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票据追索权案」,对以借款为外观的民间贴现行为效力作出了明确认定。

所谓民间贴现,是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以买卖票据的方式为持票人融通资金的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一百零一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民间贴现无效」的认定,会在协议中把票据转让包装成「借款」,约定以票据作为还款担保或者支付对价,试图用借贷外观掩盖贴现实质。但法院审查此类纠纷时,会穿透交易外观,依据真实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判断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与资金交付,还是仅以票据背书作为融资手段;持票人是否具备贴现资质;票据转让与「借款」之间是否实质等价、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

如果经查实确属民间贴现,即便协议名为借款,因违反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应认定无效。此时,持票人不能依据票据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只能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贴现款与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反之,如果双方确有真实借贷关系,票据仅是作为履行借款的支付方式或者担保,则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还款。

对企业而言,这一裁判规则释放三点警示:其一,接受商业汇票时应核查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要求提供购销合同、物流单据等佐证;其二,审慎评估出票人资信,可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历史兑付记录;其三,避免通过民间贴现获取资金或者融通票据,近七成相关纠纷源于企业试图赚取贴现利差而陷入票据陷阱。

简言之,名为借款、实为贴现的交易,不能借「借贷外观」规避金融监管。法院会透过表象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也在无效情形下通过双向返还保护实体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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