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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关键主体责任更严,阻却事由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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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改。

修改的背景是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相继修订,内幕交易犯罪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此次修改坚持依法严惩,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修改后解释在第五条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意味着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其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被具体化,杜绝其利用时间差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后解释第四条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制裁;明确「依据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公开性要求,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三是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同步更新解释援引的法律名称与条文,与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保持一致;并调整入罪门槛相关条款,与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保持协调,促进行刑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对市场主体而言,此次修改释放出清晰信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在内幕信息形成初期的言行将被更严格审视;任何试图以「收购」「预定交易」为名行内幕交易之实的,空间进一步收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在重大事项筹划阶段严格控制知情范围、规范信息流动,切实防范刑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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