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还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当车载化工物料因碰撞泄漏,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处置费用,保险公司能否以「污染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浙江开化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裁判。
2025年9月,熊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开化县某路段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半挂车上装载的33吨造纸表面施胶剂(表胶)泄漏,大量胶体流入路面及周边雨水沟,引发环境污染。经交管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组织第三方开展现场防控,并委托专业公司对泄漏废物进行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理,产生应急处置费、专家鉴定费等。
因协商未果,生态环境部门以熊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中,熊某辩称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表胶泄漏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污染」情形,污染治理费用并非交通事故直接损失,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符合责任免除约定,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表胶泄漏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直接引发,污染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连贯、明确,并非事后次生、衍生或者扩大的间接损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治理修复损失,应认定为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保险公司将表胶泄漏界定为免责事项中的「污染」,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扩大化解释,该抗辩不能成立。专家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由侵权人熊某自行负担。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生态环境部门支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费用11万余元,熊某支付专家鉴定费4800元。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厘清「事故直接损失」与「免责污染」的边界。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污染」,通常指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联的、外源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不能无限扩大解释至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车载物料泄漏。对于广大运输从业者而言,规范装载、安全驾驶既是法定义务,也关系到保险风险的防控。一旦发生泄漏,及时应急处置、控制污染扩大,既是减少公共环境损害的需要,也关系到后续赔偿责任的认定。
这一判决既准确适用了保险理赔规则,也彰显了保障公共环境利益、推动生态损害及时弥补的司法导向。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