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名员工、同一段劳动关系,先后三次在工作岗位受伤,用人单位究竟该赔几次?湖北十堰茅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监督案,揭示了对「多次工伤」待遇认定的常见误区。
2018年8月,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员工陈某,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先后在工作岗位砸伤左手、右手,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和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就前两次工伤一并裁决,公司不服起诉至茅箭区法院。诉讼期间,陈某仍在原岗位工作,公司照常发工资、缴社保,其间他的右脚第三次被砸伤。前两次赔付到位后,陈某再次仲裁主张第三次工伤待遇,仲裁委和法院均予支持。公司彻底不解:「第三次受伤时一审判决都未作出,劳动关系根本没解除,一个劳动关系多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只按最高额赔一次!」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关键事实:2022年1月9日陈某申请仲裁的第一项诉求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公司时,解除意思表示已到达,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终止。但此后公司仍发工资、缴社保,陈某仍原岗工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次工伤恰发生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那么多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根据每次工伤的伤残等级分别计算,有几次达到伤残等级就可分别领取几次。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他待遇,按每次工伤实际发生情况分别支付。
换言之,陈某的两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分别领取;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因两次均为十级(最高等级十级),只能按十级标准计发一次。第三次工伤发生在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下,其待遇独立计算。公司误将三次工伤混同为「一个劳动关系只能赔一次」,忽略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重新成立与各项待遇的不同计发规则。
该案提示:每一次工伤都应及时申报认定并保留材料;用人单位应正确认识多次工伤的独立性与合并计发规则,依法足额参保,避免对待遇计算产生误解而引发争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