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离婚时本应公平分割。但现实中,一方在离婚前后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企图多分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对此如何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鼓扬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诉讼中,王某某申请对龙某某名下存款14万余元进行保全,并查明龙某某另有一农行账户存有夫妻共同存款2万余元。龙某某辩称存款已用于清偿共同债务,账户仅剩300余元,并提交家电店、摩托车店出具的虚假材料。法院走访查证,所谓还债纯属虚构,材料系龙某某单方要求店铺出具以隐瞒、转移财产。法院认为龙某某行为严重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综合其转移金额较小且庭审后主动认错,判决存在过错的龙某某少分,王某某分割60%、龙某某分割40%,并对龙某某伪造证据、隐匿财产行为予以训诫。
另一种情形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转移。江西高院发布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吴某与孙某2023年6月离婚,约定一方隐瞒或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追索。2024年10月,吴某发现孙某离婚前半年内向其表弟转账8万元、叔叔10万元、母亲18万元,合计36万元。法院查明,转表弟8万元系归还借款;转叔叔10万元孙某认可借款并同意分割;转母亲18万元超出合理赡养范围,属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孙某向吴某支付转移财产的一半即14万元。
两起案件传递同一信号:法律不保护离婚时动「歪心思」的一方。实践中,转移财产常见手法包括短期内大额转账给亲友、私自出售共有房产、虚构债务伪造凭证等。受损害方应注意:一是主动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留意房产、账户、投资变动;二是发现迹象及时保存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阻止财产进一步流失。
需要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诚信分割是底线,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侵占对方权益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少分甚至不分,得不偿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