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注销难」、清算义务人缺位导致债权人维权无门,是长期困扰市场的痛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以及配套的《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对公司清算与强制清算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厘清了「谁来清算」「谁来申请清算」的边界。
首要变化是清算义务人主体由股东改为董事。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由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七十条保持一致,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认定为清算义务人、导致未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无辜担责」的争议。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也随之明确: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需主观有过错、客观造成损失且二者有因果关系。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对清算事务执行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个变化是强制清算申请主体扩大。原公司法仅规定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清算,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申请人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和债权人等。这意味着小股东、职工等在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时,也可以主动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此外,对于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公司,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申请强制清算,填补了行政强制解散后的清算僵局。
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强制清算案即为例证。该国有联营企业1990年成立,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未清算,资产流失。2020年,主管部门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查明其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指定清算组后仅用3个月完成清算及注销,高效清理了国有「僵尸企业」。
对企业而言,新法既是约束也是指南:董事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启动清算,避免陷入赔偿漩涡;股东、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则应了解,公司「停摆」不等于债权落空,可依法申请强制清算,推动「僵尸企业」有序出清,维护自身与市场秩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