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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举债不等于夫妻共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边界与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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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夫妻一方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何一方要钱;也有人以为,只要离婚协议写明了「债务归对方」,自己就能免责。这两种认识都不准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共同借款合意、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非单纯看钱进入谁的账户、婚内还是婚外。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陈某与苏某系夫妻,陈某多次向朋友宋某借款共计34.96万元,其中22.55万元经苏某名下微信账户接收。但法院查明,该微信账户长期由陈某单独操作,款项到账后短时间内即转入陈某个人账户,全程由陈某支配,无证据证明苏某知晓并同意借款,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法院最终判决由陈某个人偿还,驳回宋某对苏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明确指出,并非婚内产生、转入配偶账户的债务一概属于共同债务。

与之相对,江苏省灌南县法院2026年8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则展示了「共意或共用」标准下的共同债务。李某与王某婚内共同向张某借款15万元,二人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离婚协议亦明确该债务与房产抵押相关。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且离婚协议对该债务予以明确,足以认定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由一方负担的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张某。

这两类裁判共同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部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一方实际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实务提示: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留存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以降低举证风险;对未举债配偶而言,切勿随意在借条、担保文件上签字,发现被冒用账户或虚假签名应及时固定证据;对债务人而言,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内部分担不能免除对外共同偿还责任,超出份额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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