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与电动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车的保险公司赔付车损后,转而起诉电动车驾驶人,要求其按同等责任赔偿1.3万余元。电动车驾驶人该赔吗?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给出了否定答案:电动车虽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依法无需对小车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5年8月,李琳驾驶小型轿车上路,途中与前方左转掉头、由王城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城及搭乘人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李琳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临近斑马线未减速的违法行为;王城骑行电动车左转掉头未按道路标线通行,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定损并支付全部理赔款后,车主签署权益转让声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主张王城按同等责任比例赔偿车损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也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赋予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的危险性远大于非机动车,凭借更大的车身质量、更快速度和更强动能,对道路参与者存在更高安全风险,理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与更高的避险义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位求偿的基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车主)本身对第三者享有合法赔偿请求权。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机动车车主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损赔偿的权利,车主对王城本就没有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的基础不复存在。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在说法中区分了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在「引发事故」上过错大小的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是「最终由谁向谁赔偿、赔偿多少」,二者性质不同。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仅指双方在引发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同等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认定。
这一裁判体现了道路交通司法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该原则提醒电动车、行人等非机动车方:虽依法不对机动车车损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则另当别论,可依据侵权责任一般规定要求过错方赔偿。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法律设定了更严苛的安全注意义务,审慎驾驶、依规通行才是防范事故的根本。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