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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开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从一起案例看公司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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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大脑」,但决议并非天然有效。实务中,小股东常遇到大股东绕过程序擅自形成决议的情形。很多人以为,公司决议出问题「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其实法律上设有三层效力状态: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三者适用规则和后果截然不同。

三亚中院2026年3月31日终审的一起案件,是「决议不成立」的典型。某甲公司形成一份《临时股东会决议》,将监事予以更换。但该决议存在明显硬伤:召开日期写的是5月12日,落款日期却是5月5日;大股东在二审中称「实际召开日期为4月28日,5月12日是笔误」,却无任何证据佐证;决议记载的主持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而黄某在2025年2月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更关键的是,该公司2023年5月和2025年1月的两次股东会均有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公证处现场公证的规范做法,而此次更换监事的重大事项却没有任何通知记录。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股东会会议已实际召开,且决议不符合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确认该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常见情形:公司未召开会议(法定或章程规定可不召开的情形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以及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与「不成立」相邻的是「可撤销」与「无效」。决议可撤销,指会议确实召开、表决也确实进行,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六十日为法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决议无效,指会议和表决程序合法,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不成立与无效都是「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成因不同:不成立是会议根本不存在或表决缺失,无效是内容违法。

在三亚案中,法院认定公司根本没有召开股东会,故为「不成立」而非「无效」或可撤销。这与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思路一致:大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以股东会决议处分其股权、排除其参会权利,法院确认股权处分内容无效、后续未通知小股东的关联决议不成立,并确认依此制作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无效。

实务提示:公司治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应提前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真实有效的决议;小股东发现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时,应及时收集会议通知、聊天记录、决议文件等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特别要注意,撤销权仅有六十日,逾期将丧失权利;而主张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则不受该期限限制。规范程序,既保护中小股东,也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与商事信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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