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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摔伤,经营者为何不是必须赔: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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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顾客在商场、超市摔伤,经营者是不是「必须赔」?答案并非绝对。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义务有合理边界,受害人自身过错也会影响责任划分。近期多起判决,清晰勾勒出这一边界。

湖北省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事发当日阴雨、地面湿滑,某超市为防范风险主动关闭上行扶梯,并在通道处设置防护围挡禁止通行;后围挡被第三人擅自移开,扶梯通道实际未封闭。消费者王某明知扶梯已停运,仍手持雨伞进入扶梯步行,不慎滑倒受伤。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环境有风险、手持雨伞行动不便,仍擅自进入停运设施,未尽基本自我防护义务,是损害主因,自担70%责任;超市虽采取了一定防护措施,但未及时巡查修复被移开的围挡,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赔偿责任。

与之对照,西安灞桥区法院2026年6月审结的「商场清洁不设防」案,经营者承担了全部责任。11岁的小明随父母在商场看完电影,出电梯后脚底一滑摔倒,经诊断全身多处碱烧伤、面积7%、深Ⅱ度。法院查明,事发时段保洁正使用强碱性清洁液拖地,现场湿滑积水、药液残留,却未设任何警示标识、未架隔离围挡、未安排专人提醒。商场在人流密集时段使用腐蚀性清洁剂作业却不设防,管理疏漏明显,与男孩化学烧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商场赔偿各项损失25458.76元。

两案区别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黄石案中超市已采取防护措施,缺陷在于巡查不及时,属次要过错;西安案中商场完全未履行警示、隔离义务,属根本疏漏,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成年人等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群体,经营者应给予更高标准的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实务提示:经营者、管理者应恪守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隐患,在湿滑、施工、设施停运等风险区域设置醒目警示与隔离;对未成年人出入区域应「加码」防护。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场所应遵守管理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的,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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