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复杂的罪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数额认定每一维度都可能影响当事人命运。2026年以来,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交友平台涉诈、刷单骗补、套取平台优惠等新型案件增多,传统请托类、婚恋类案件也面临新的司法认定标准。把握诈骗罪的辩护要点,核心在于严格遵循构成要件,防止将民事违约等同于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理论上,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是一条完整因果链条: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基于此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其中,「错误认识」是承上启下的法定要件,如果出借人并非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诈骗罪的客观构成便不完整。
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错误认识」常成为关键辩点。如肖文彬律师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出,若出借人明知真相或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财产处分系基于投机、同情等其他原因,则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断裂,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者可能只是局部夸大,后者则是凭空捏造、意图永久侵占。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清晰的审查框架。第一维度看履约能力,签约或借款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能力,但「资不抵债」不能简单等同于「无履约能力」,还需考察对外应收款、未决合同等动态因素。第二维度看履约行为,取得资金后是否用于约定生产经营,还是挥霍、违法犯罪或个人消费,资金去向是判断主观目的的核心依据。第三维度看违约后的表现,是积极补救、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失联、潜逃、销毁账目,事后态度是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反证。
在共同犯罪认定上,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参与。仅提供技术支撑、支付结算等辅助服务,但不明知上游实施诈骗的,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明知」应结合认知水平、过往经历、涉案频次、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行为客观上帮助了诈骗活动就推定明知。在数额认定上,应逐笔核查,剔除正常交易订单、转让店铺后的订单、平台已封禁期间的订单,避免「可疑订单」被一刀切计入。
辩护路径可归纳为三条:一是证明案件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资金用途、还款意愿,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三是针对错误认识、处分意识、因果关系断裂作实体辩护,并在数额上核减真实交易部分。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将行业违规升格为诈骗,不能将辅助行为等同于共同犯罪,这正是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