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几年内被连环转卖,购房者付清全款并装修入住多年,开发商却因自身债务把同一套房「网签」给另一家公司抵债。房子究竟归谁?鄂尔多斯中院近期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裁判思路:购房者依连续转让取得的要求交房、办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实际付款入住的一方优先于仅停留在「网签」层面的债权人。
案情如下:2014年,开发商某公司将一套房屋卖给贾某,贾某随后转卖给张某。2015年,张某又将该房卖给杨某,杨某付清房款并实际装修入住,开发商知晓并认可上述转让,还与杨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因债务问题,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网签」给另一家公司(A公司)用于抵债。杨某与A公司均主张权利,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未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但通过贾某、张某的连续转让,其已合法取得要求开发商交房、办证的权利,只要每一环节的买卖真实、合法,该权利链条即为有效。开发商与杨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新设买卖关系,而是对杨某系最终房屋权利人地位的确认,开发商应依约履行交房、办证义务。关于与A公司的冲突,法院指出:A公司虽「网签」在先,但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亦未交付;杨某则付清全款并实际居住多年,其债权已大部分实际履行,较之A公司仅停留在「网签」层面的债权更应优先保护。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为杨某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厘清了商品房交易中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第一,网签备案不等于所有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网签备案仅系行政管理手段,旨在防止一房多卖、便利交易监管,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当然赋予在先网签者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
第二,连环买卖中,只要合同链条真实有效,最终买受人的请求权可以「接力」主张。司法实践中处理一房多卖,通常综合考量是否已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付款比例、合同成立及网签先后等因素:已过户者取得物权,优先保护;均未过户的,合法占有并实际履行的一方往往优先;仅签订合同未付款、未入住的一方,权利顺位靠后。
第三,开发商「一房二卖」「以房抵债」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若开发商另行处分房屋导致原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主张继续履行(配合过户)、赔偿损失,或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差价损失。
实务提示:其一,购房后应尽快办理网签备案并及时申请预告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有效对抗开发商再售、抵债;其二,付款尽量走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收房后留存物业缴费、水电记录等实际占有证据;其三,发现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苗头,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尽快起诉,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