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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7万元,法院为何判赔20余万: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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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发生工伤后,不少劳动者为尽快拿到赔偿,会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赔一笔钱「了结此事」。但协议签了、钱拿了,就真的不能再主张权利吗?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且协议约定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的,劳动者仍可依法获得足额工伤待遇,「私了」不等于「一了百了」。

案情显示,庞某在某建设公司务工,从事架子工,后在工地装卸钢管时被散落的钢管砸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与庞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补偿款共计7万元,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庞某承诺放弃提起诉讼、仲裁、信访等一切救济措施及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3万元便不再履行。庞某于次年1月申请工伤认定,后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庞某各项款项203414.4元。公司不服,起诉请求仅按协议支付剩余4万元。

东胜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公司未为庞某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经核算,公司依法应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为203414.4元,远超协议约定的7万元。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庞某203414.4元工伤待遇。

本案厘清了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司法实践中,判断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通常对比协议数额与法定应得待遇的差距:如果差距悬殊、劳动者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协议系在急需医疗费情况下仓促签订,法院往往支持劳动者突破协议主张足额待遇。本案协议7万元与法定待遇20万余元相差近三倍,即属典型。

还需说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项目具有保障性,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未缴工伤保险时,上述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确立的规则。

实务提示:其一,工伤后切勿急于签署「一次性了断」协议,应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弄清法定待遇标准再作决定;其二,若已签协议且数额明显偏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除斥期间)及时主张撤销或变更,逾期将丧失权利;其三,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医疗票据、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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