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围挡、未放警示,骑车人夜间经过摔成十级伤残,损失谁来赔?江苏南通通州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给出了答案: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相应减轻施工方责任。
案情显示,2024年7月,通州区某施工单位对辖区一段机动车道开展路面铣刨养护作业,使该机动车道与相邻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之间形成4至5厘米的高低落差,且施工单位未在事发路段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未搭建围挡、布设隔离防护设施。市民张某晚间驾驶电动车途经该路段,在路面高低落差处不慎摔倒,造成右侧第3至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查明,公安出警现场视频清晰显示,事发时施工区域无任何安全防护、警示措施,施工单位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认定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事发时视线良好,非机动车道路面平整,张某骑行电动车未靠边安全行驶,而是驶入存在施工落差的机动车道,自身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施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两项核心规则。其一,施工致害实行过错推定。与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对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修缮设置地下设施等致害情形,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施工人:施工人须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规定,是因为公共场所施工的危险具有开放性,对不特定行人构成威胁,法律对施工人课以更重的注意义务。设置标志须「明显」,采取的措施须足以防范一般公众误入,仅摆放几个锥桶而夜间无警示的,仍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其二,受害人自身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了与有过失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张某驶入施工中的机动车道,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故自担30%责任。实践中,行人明知前方施工仍强行通行、骑车人超速或分心驾驶等情形,均会影响责任划分。
本案对各方均有提示意义。对施工、养护单位而言,务必规范设置围挡与警示标识,做到施工区域与通行区域有效隔离,夜间配备反光或发光警示设施,并安排专人巡查维护;对行人和骑车人而言,途经施工路段应减速观察、按指示通行,切勿驶入封闭或半封闭作业区域。受伤后,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保存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并注意伤残鉴定时机,以便完整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