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纠纷 >> 文章正文
放弃继承逃避抚养费为何无效:婚姻继承纠纷四个热点问题解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婚姻、继承类纠纷是家事审判的主要类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适用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发布系列典型案例,多地法院也公布了抚养费、财产分割方面的生效裁判。结合这些材料,本文梳理四个常见法律问题。

一、放弃继承就能逃避抚养费吗?法院:无效

中国法院网2026年5月刊发的一起案例中,蒋先生经生效判决确认应支付子女抚养费,长期拖欠且已被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其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导致自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审查其财产变动时间线和放弃继承的动机后,认定该行为属于以形式合法的权利行使掩盖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构成权利滥用,判决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放弃财产权利的方式规避。

二、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财产,能反悔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如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子女也可以起诉。只有一方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请求撤销。这一规则填补了此前实践中的空白,强调离婚协议的诚信约束力。

三、家务劳动补偿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使家务补偿从原则规定走向可操作。此外,该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身后难题

202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宣传月发布5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回应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务如何清偿、继承人下落不明遗产如何管理等难题。其中一起案例明确: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处分遗产的,其行为与放弃声明相悖,视为未放弃继承,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继承人还债,防止借放弃继承逃避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避免遗产管理落空。另一起案例还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上述规则传递出一致的导向:家庭义务不容规避,协议承诺必须守信,财产处分应当依法。遇到婚姻家事纠纷时,建议注意保存协议文本、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