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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注销公司逃债行不通: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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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消灭了吗?股东把股权零对价转出去,就能置身事外吗?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江苏法院网也公布了一起连环注销公司逃债的生效判决,给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案例一:连环注销公司,股东照赔

江苏法院网公布的一起案件中,A公司注销前存在已知债务,其唯一股东B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A公司;郭某、陈某作为B公司股东,同样未经清算即注销B公司,且注销时均作出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原股东王某在公司债权已形成后,将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注册资本仅1万元、专为承接债务后注销而设立的B公司。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免除其原股东责任。最终判决杨某赔偿28.2万元及利息,王某、郭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最高法明确逃废债的三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覆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离婚协议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破产中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等常见逃废债行为,并明确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如对控制关联公司转移收益的,横向刺穿公司面纱,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出资两日内即转出构成抽逃出资的,判决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拘留罚款,如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擅自离开住所地,被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三是刑事责任,虚构债务申请破产构成虚假破产罪,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可追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股东僵局不一定要清算散伙

最高法发布的另一则案例中,某合资企业两个股东争议十余年,经营期限届满又无法形成继续存续的决议,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失业的风险。湖北谷城县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多轮组织调解,最终促成股东以修订章程延长经营期限、由一方股东受让股权有序退出的方式达成存续式和解,避免上亿元资产因清算流失。该案体现了法院在涉企案件中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公司法立法精神的贯彻:能救则救,最大限度发挥公司的经济价值。

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公司注销、股东转让股权、关联公司转移资产时,应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起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对股东和经营者而言,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保护的是正常经营者,绝非逃债工具;公司退出市场必须依法清算,如实申报债权债务,虚假承诺不仅导致个人担责,还可能触犯刑法。公司治理中出现僵局时,可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化解,强制清算和破产是最后手段。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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